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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几个建议
发布日期:2024-03-06点击率:19

  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几个建议

  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法规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而《土地管理法》(1988年)和国务院55号令实施前已经大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是否实行有偿使用目前未予以明确。这些建设用地不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之内,除进行改制、收回等处置外,基本游离于有偿使用之外。因此,建议增强有关法律制度建设,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如将这些土地限期转变为有偿方式,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同时,也便于通过转让等方式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二级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转让收益征收部门协作。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金,仅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征收,其征收工作明显不畅。当前,大部分地区相对统一完善的土地房屋转让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立,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不及时,因此应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同协作,形成合力。

  完善转让交易平台建设。当前,我国土地二级市场由于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买家找不着合适卖家,卖家找不到合适买家的问题。各地要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来源:安阳自然资源规划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