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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一“典”不“南”丨土地不能随便转让买卖!
发布日期:2025-02-11点击率:75

  学法一“典”不“南”丨土地不能随便转让买卖!

  将农用地转让给他人,听起来似乎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该行为已经违法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告诉你为什么土地转让给他人触犯法律!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老张(化名)、被告老平(化名)均为某村村民。2018年7月,老张向老平出具《收条》,载明:老张将某桥附近的一块3亩旱地永久性转让,60000元一次性交清,收款人老张。《收条》背后载明:老张接到老平贰万元整,落款日期2013年7月。

  另查明,60000元由老平于2013年7月支付20000元,于2016年老平帮老张装修房屋抵消20000元,于2018年7月支付20000元。交涉土地于2013年7月由老平使用,现今老平使用土地建设养猪专业合作项目。

  老张发现老平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多占用0.8亩的土地并没有给付租金,由此发生争议。老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老平在2018年7月订立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老平返还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的规定,本案中2018年7月原告老张以60000元的价格将案涉土地转让给被告老平,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老张、老平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老张主张老平返还案涉土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老张收取老平支付的60000元应予以返还老平,鉴于老平使用案涉土地近十一年,合本案案情,遵循公平原则,老张应向老平返还款项43500元为宜。老平答辩称老张与其之间转让土地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60000元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款,从法院查明的事实(老张将某桥附近一块3亩旱地,永久性转让)可知,老张、老平的真实意思是案涉土地转让,故老平的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老张与被告老平于2018年7月订立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老平向原告老张返还案涉土地,原告老张向被告老平返还案涉土地转让款43500元。

  法官提醒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进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土地的管理法规,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要依法承包、转让、使用土地,切勿因为一时贪念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而触犯法律。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港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