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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 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来源:天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