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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转让、赠与条件
(1)宅基地和房屋取得合法。建房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办理了相关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2)转让人、赠与人有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
(3)经过村集体同意。转让、赠与需要征得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不能双方私下转让、赠与;
(4)在村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只可以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不得向外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转让、赠与;
(5)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不能转让、赠与给在村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只能转让给在村内立了户,但没有分配到宅基地或者原来宅基地面积没有超出标准的农户。
农村宅基地转让、赠与的除外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赠与,必须和住房一起转让、赠与。
下列转让、赠与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受赠;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受赠;
(3)转让、赠与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赠与;
(5)受让人、受赠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来源:高台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