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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1点击率:296

  各乡镇农经与统计服务站,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阜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阜农〔2021〕329号)精神,为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加快我县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以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的强制流转和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事件的发生,防止借经营权流转改变承包地所有权性质及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开展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细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各乡镇(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录流转情况。鼓励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土地经营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和档案管理等服务。

  三、落实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和备案制度

  在鼓励农户委托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同时,要规范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集中流转行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农户自愿委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者他人等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农户出具流转委托书。

  各乡镇(开发区)要落实好土地流转三项备案制度。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向发包方的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包括企业或者其它组织、个人的基本情况或身份证件、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备案方式为电子、纸质双备案制度。对流转土地涉及整村整组的,要作为备案重点。土地流转面积 5000 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 5000 亩(含)至 10000 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 10000 亩(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层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四、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控制度

  要建立并落实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规范审查审核程序,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各乡镇(开发区)要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辖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具体办法。

  五、强化农村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二是强化流转农地的用途管制,对企业或者其它组织、个人流转土地经营、流转费交付、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撂荒耕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太和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