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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栖霞市高速建设占用山林地征...洺正·典案释法(第十二期)——土地永久转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王某甲诉王某乙、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0日王某乙与赵某签订了《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双方经协商,王某乙自愿将某地块转让给赵某修路使用;转让金额6000元;转让期限为永久,赵某在付清协议转让费后即日生效,取得土地所有权自行使用。原告王某甲系王某乙的儿子,向法院主张王某乙未经家庭其他成员同意,擅自转让土地,赵某非法强行占有原告家土地,并改变原来土地为耕地的用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乙与赵某签订的《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从内容上来看,双方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农村承包土地的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因其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协议。原告王某甲为王某乙的儿子,其作为家庭成员,也是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一,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故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乙与赵某于2024年12月20日签订的《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官寄语
“永久转让土地”“买卖承包地”,这些看似一劳永逸的词汇,在法律面前却是行不通的雷区。本案中,王某乙与赵某签订的《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虽然形式上是自愿,但其内容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绝不能以“买卖”、“永久转让”的名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本案中的协议名为转让,实为买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注定是无效的。
在此提醒大家:农村承包地的流转(如转包、出租、入股等)有法可依,但切记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私相授受、永久性卖断。希望公众以此为鉴,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切勿因一时利益签订违法协议,到头来落得钱地两空的局面。
来源:威县人民法院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