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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土地征收要来了!中央决定启动“新基建”!
发布日期:2020-04-15点击率:686

  近日,网上出现的“新基建”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那么什么是“新基建”呢?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新基建”指发力于科技端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含 5G 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七大领域,涉及到通信、电力、交通、数字等多个社会民生重点行业。

  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1日,北京、河北、山西、上海、黑龙江、江苏、福建等13个省市区已发布了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清单。其中8个省份公布了计划总投资额,共计33.83万亿元,和以往的不同的是,这33.83万亿元将更多用于新基建投资。

  中央决定启动“新基建”来刺激经济,这个词看似与土地征收没多大关系,不会涉及到咱老百姓利益,但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儿。因为,新基建项目中包含了“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那么势必会掀起新一轮的土地征收。面对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应当要提前了解相关知识,才能在土地征收中保障合法权益。

  于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施征收,但是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相关权利。

  依法审批获取征地批文。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不过以前农村土地如果要转变成建设用地,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国务院亲自审批,但是自《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发布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将“委托部分省级政府批准”,首批只有8个省份;另外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授权省级政府批准”,这里我们就不多说了。

  总之,在遇到征收时,被征收人首先要审查项目是否获得了相关审批手续,如果没有那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征收。

  了解过了征收审批主体,我们再来看看征收时征收方应当要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地方需要征收土地的,需要在被征收区域张贴拟征收公告,张贴的时间至少是30天。同时还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方面可是尽可能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所以,老百姓今后遇到征收时,就一定要看征收方有没有入户调查土地现状、有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有没有张贴公告,公告内容是否完善等。

  如果上面内容缺少一项且征收公告不完善,或没有张贴的话,那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

  最后,就是要了解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和标准。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则是按区片综合地价来进行的。以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补偿依据是补偿“市场化”的起步。用“区片综合地价”代替以前的年产值制度,虽然价格仍由地方政府来制定,但它是定期调整的,那么这也意味着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要比此前的高。

  另外,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保障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写入了法条,这将意味着如果日后各地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有违反此条规定的,那么老百姓日后维权会更有力,更踏实。

  除此之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房屋的,必须要先给予补偿,补偿足额到位,村民妥善安置好之后才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搬迁。

  土地征收较为复杂,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让律师帮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