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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村干部的这些行为属于违法!
发布日期:2020-04-30点击率:753

  在征地拆迁中,近几年我们不难发现,在征地拆迁中出现了不少村干部的身影,他们为了一点利益就私自侵吞、侵占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款,从而导致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因此,如果村干部有以下这几种情况,不仅违法,而且还有可能会涉嫌犯罪,当然对于以下村干部的这些行为,村民是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的。

  1、忽视村民利益,办事不用心

  国家为农民发放的一些补贴,有些补贴是需要到实地考察的,对于符合要求的才能登记上报,然后由上级根据上报人数发放补贴金额,但是有些村里的村干部就没有用心做,以至于有很多符合条件的人没有领到补贴,然而有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却拿到补贴,这种行为是十分恶劣的,大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村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该举报的时候就不要心慈手软。

  2、随意克扣相关征地拆迁补偿补贴资金

  目前国家对农村的政策补贴越来越多,比如说厕所改造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但这些补贴发到农民手里的时候就发现被克扣或者挪用了。

  尤其是征地拆迁补偿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必须专款专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可是有个别村干部因利益的驱使,便随意克扣村民的补偿款,虽然土地补偿费村委会是可以扣留的,但是可以留多少并不是村干部说了算。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才可决定办理。

  因此,如果村干部要求克扣、截留补偿款,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村委会截留了补偿款,那么相关人员就会涉嫌犯罪,且一旦发现补偿不对村民要及时的举报。

  3、村委会去跟拆迁方谈补偿款

  这种情况在实践过程中非常的多见,甚至有的村委会的村干部就直接代替被征收人领了补偿款或是签了补偿协议,那么他们有权这么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条规定来看,村委会并没有权利决定关于补偿款的事情,而真正有权决定村内事情的是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尤其是涉及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虽然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关于征收的权益,应当归属于被征收人个人。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百姓,如果村委会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明确的委托下,就代替被征收人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的话,那么这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的协议,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或是认定无效,同时也要对文件进行留存或是进行拍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拆迁补偿款分期付款

  在征地拆迁中,花样百出的征收方为了迎合大家,以便更快的占领想出了拆迁补偿款分期到账的方法。

  虽然说,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款是可以分期付款的,但是分期付款并不是没有期限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收补偿款分期付款支付的方法是拆迁方为了缓解自身的压力、减少成本而采取的方式。这种方式与国家相关规定并不完全符合,会很容易产生巨大隐患,因此,只要是征收补偿未全额支付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征收的,大家一定要注意。

  最后,如果遇到村干部有损老百姓合法利益的,村民要积极的举报投诉且也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