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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浙江明确这一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1-10-14点击率:413

  近日,浙江省印发《浙江省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

  红线内征收范围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包括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各功能分区用地、拆迁安置用地、铁路既有用地、道路沟渠改移用地和水域补偿用地及相应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红线外补偿范围

  因铁路建设涉及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只补不征”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及“小三改”用地等及相应地上附着物。

  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对环境敏感的建筑物。

  铁路两侧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因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施工期内使用的铁路红线批准范围以外的施工用地,包括弃渣场、制梁(板)场、铺架基地、材料加工(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施工用地及相应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因铁路建设涉及的需迁改线路、管线等,主要包括电力、通信线路,供水、排水管道,输油、输气、输料及热力管道等。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政策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铁路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

  对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可采取迁建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以及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耕地开垦费不作重复收取;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耕地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三倍执行;

  标准农田补建,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占用优质耕地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算,剥离的表土耕作层土壤用于本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也可用于当地新开发开垦耕地项目。

  占用水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和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利设施的,应落实恢复原状措施或者先改建后占用。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沿线县(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参照征收当地农民集体土地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执行。红线内征收量超过企业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的,原则上按整体征收处理。环境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等措施,无法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的按征收标准补偿。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临时用地复垦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银行保函+建设单位承诺”代替复垦费用全额预存。临时用地与边角地、“小三改”用地(不含夹心地)重叠时,临时用地费用与用地补偿费按两者“就高原则”计取,不作重复计取。

  土地权属不变可继续耕种的夹心地,暂按2.5万元/亩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土地权属不变而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小三改”用地及环境敏感区和夹心地、边角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按沿线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政策补偿。

  “三电”及地上、地下管线等迁改应遵循“实事求是,经济节约”的原则,统筹区域发展规划要求,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规定,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计价定额和行业相关定额等规定执行。

  政策规定未涵盖而实际存在的补偿事项,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与权益人充分沟通协商,依法依规据实确定补偿额。

 

  来源|新浪网、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