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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我们一定要对征地批文多加关注
发布日期:2021-10-20点击率:497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想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首先要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在这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也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批文就是最为关键的文件。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批文的作用表现为“”承上启下,“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之一,“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所以有无征地批文,就关系着整个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得知一般情况下进行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也就是说一个合法的征收,必须要有国务院或是省级相关部门的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

  除此之外征地批文的作出主体也不能错,例如在征收基本农田时,如果征地批文的作出主体并不是国务院,那么其也属于违法征收。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征地批文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至关重要,也因此法律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应该主动向被征收人发布征地批文。如果遇到征收方不主动告示征地批文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法得到:

  首先,可以向征收方索要:被征收人为证自己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向被征收人出示征地批文,如果一直借口推脱或者拒绝出示,甚至是想要“以租代征”,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此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可以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依据征收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到相应的网站进行查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2、各地方自然资源厅网站。

  最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上述方法都不行,那么我们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申请得到征地批文。

  如若通过以上几种方法我们都无法得到征地批文,那么我们就应该怀疑本次征收的合法性了。

  上面昌运律师提到一般情况下征地都需要征地批文,这是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征收方可以选择“先行用地”,即在特殊的情况下,先占用老百姓的土地,等到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或是用完之后再归还给老百姓。

  关于这个,我们只需要记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征收方才可以选择使用先行用地的方式占用土地。例如:抢险、救灾、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