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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留用地如何安置管理?惠州举行听证会
发布日期:2021-11-03点击率:424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为了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月29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在该局附4楼会议室召开《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代表共45人,另有21人参加旁听。

  听证会上,由委托起草单位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代表李海强对《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简要陈述,说明调研情况、起草思路、基本结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等。

  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关于留用地安排的问题,拟按照留用地权益价值等值确定实物留用地面积,但选择国有建设用地的,实物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0%;选择集体建设用地的,实物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2%。留用地权益超过部分按照货币形式补偿。

  关于留用地权益价值的问题,留用地应先确定其权益价值,然后根据留用地权益价值兑现。留用地权益价值的评估条件统一设定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为计算留用地权益价值的土地位置;留用地用途设定为商业占20%、工业占80%;商业用途留用地的权益容积率为2.0;评估基准日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之日;留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开发状态为“三通一平”,土地使用年限为相应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关于留用地权益价值的兑现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兑现:全部或部分以货币兑现;根据留用地权益价值等值确定实物留用地面积,实物留用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根据留用地权益价值等值置换商业物业、工业物业;以留用地权益价值入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地作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征地项目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以上这些情形的不安排留用地,不给予留用地权益价值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不安排留用地,不计算留用地权益价值。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批准并实施征地,政府承诺或者征地协议约定安排并且符合当时留用地安排政策规定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留用地,可以参照本办法确定留用地权益及其兑现形式。留用地权益价值评估基准日统一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随后,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了提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代表发表的意见、建议及提问进行了回应。主持人和听证员进行了询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表意见。

  为保证听证秩序,其他旁听人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5天内[即11月3号下周三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方式送交到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征地中心1315办公室)。

  听证主持人惠州学院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惠城区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刘红光表示,参加听证的代表对听证事项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将组织专家学者及其相关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尽快对《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和优化,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公布。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