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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区政府行政强制案
发布日期:2022-09-29点击率:306

  张某诉某区政府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张某在其承包地上种植葡萄。2016年以来,因公共交通建设施工,张某的葡萄树被推倒,土地被建起围墙圈占。张某起诉某区政府强占其土地的行为违法,某区政府否认其实施了张某诉称的行为。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涉案土地是否处于征收范围内存在争议,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

  裁判情况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土地现已经被公共交通工程建设占用,某区政府虽否认其实施了占用土地的行为,但由于其是本辖区内公共交通工程建设用地征收主体,负有依法履行完土地征收程序后将土地交由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职责,在某区政府未举证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其未经依法审批征收、未补偿安置就将张某承包地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占用的行为违法。某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很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并占用土地的案件中,原告很难举证证明是何主体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在无主体对被诉行政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要求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村(居)委会、施工单位等非行政主体实施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则应当查明其是否受到行政机关委托。本案中,张某的承包地被公共交通建设占用是客观事实,在其否认实施了强制行为的情况下,鉴于涉案土地法定征收主体为某区政府,故法院推定为某区政府实施,又因其未举证证明用地行为的合法性,故判决确认占地行为违法,发挥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主体规范行使职权、依法行政、诉讼中及时举证的职能。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