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镇江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23-05-10点击率:122

  镇江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近日,镇江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意见》是《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在镇江市的具体细化落实,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保障方式、个人分账户的处理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后,将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各市、区政府足额支付。

  根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此次调整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不再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挂钩,而是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相关联。安置补助费抵缴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明确了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参保方式。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16周岁以上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企保或居保保障体系。选择参加企保并正常缴费的,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选择参加居保的,用保障对象征地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省定最高缴费档次参保缴费。

  此外,对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做了统一规定。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镇江市区保障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本息余额按照规定全部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享受居保待遇;丹阳、句容、扬中市保障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当按不低于筹资标准的70%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平均分10年逐年记入,按规定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来源:镇江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