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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发布最新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6点击率:110

  许昌发布最新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许昌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征收集体土地12.7429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申报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许昌市2023年度第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一号地:东至罗庄社区土地、老户陈社区土地,西至罗庄社区土地、老户陈社区土地,南至屯田路,北至罗庄社区土地。

  二号地:东至老户陈社区土地,西至老户陈社区土地、拳张村土地,南至金龙街,北至屯田路。

  三号地:东至老户陈社区土地,西至康庙沟,南至康庙沟,北至屯田路。

  四号地:东至康庙沟,西至老户陈社区土地、营孙村土地,南至营孙村土地、长村张社区土地,北至金龙街。

  五号地:东至开元路,西至康庙沟,南至长村张社区土地,北至长村张社区土地。

  六号地:东至长村张社区土地,西至开元路,南至长村张社区土地,北至长村张社区土地。

  七号地:东至长村张社区土地,西至南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长村张社区土地。

  八号地:东至罗庄社区土地,西至外环路,南至外环路,北至阳光大道。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拟征收建安区长村张街道长村张社区集体土地0.002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27公顷(住宅用地0.002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5公顷);长村张社区一组集体土地0.009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3公顷);长村张社区二组集体土地1.3270公顷,其中农用地1.3270公顷(耕地0.3076公顷,园地0.7180公顷,林地0.3014公顷);长村张社区三组集体土地2.1638公顷,其中农用地2.1638公顷(耕地0.6461公顷,园地0.6298公顷,林地0.87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9公顷);长村张社区五组集体土地0.4388公顷,其中农用地0.4217公顷(耕地0.0046公顷,林地0.4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8公顷),建设用地0.0171公顷(住宅用地0.000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69公顷);

  罗庄社区一组集体土地0.0785公顷,其中农用地0.0785公顷(林地0.0785公项);罗庄社区二组集体土地1.1475公顷,其中农用地1.1475公顷(耕地0.0643公顷,园地0.0536公顷,林地1.0296公顷);

  老户陈社区集体土地0.1490公顷,其中农用地0.1490公顷(耕地0.1490公顷);老户陈社区一组集体土地2.0512公顷,其中农用地2.0512公顷(耕地0.1881公顷,林地1.85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7公顷);老户陈社区二组集体土地0.8577公顷,其中农用地0.8577公顷(种地0.0425公顷,园地0.6939公顷,林地0.11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2公顷);老户陈社区三组集体土地0.7215公顷,其中农用地0.7215公顷(耕地0.0446公顷,园地0.4039公顷,林地0.26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8公顷);

  拳张村一组集体土地0.0042公顷;

  营孙村集体土地0.3468公顷,其中农用地0.3468公顷(耕地0.3429公顷,林地0.0039公顷);营孙村一组集体土地1.0482公顷,其中农用地1.0482公顷(耕地0.9238公顷,园地0.1144公顷,林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3公顷);营孙村二组集体土地2.3967公顷,其中农用地2.3967公顷(耕地0.8856公顷,园地0.0125公顷,林地1.41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3公顷)。共计12.742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长村张街道长村张社区、罗庄社区、老户陈社区、拳张村、营孙村区片编号为4110230101,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15.9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四)社保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社保费为66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文件规定支付和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二)社保安置

  按照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专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三)用工安置

  由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并协调相关单位,在招工时按照技能培训情况优先录用从事相关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理就业,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3年6月20日至7月2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长村张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长村张街道办事处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人:李明、于凯。联系电话:8582163(开发区分局)。公告期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由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长村张街道办事处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来源:许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