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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新规,明确安置标准、最小保障面积等
发布日期:2023-08-02点击率:118

  7 月 31 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的价格、申购条件、申购面积、最小保障面积等。

  房屋补偿安置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步公告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办法优化征收工作程序,将安置房审核程序由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调整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明确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实施单位需书面申请选定评估机构。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需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步公告。

  具体来说,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房屋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包括房屋内容在内的整体性评估报告;拟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步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实施单位向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开展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管理机构通知备案名录内的评估机构进行报名,审核确认后将评估机构名单告知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在该项目现场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择。

  评估机构名单公示之日起 5 日内,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 50% 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则选定该项目的评估机构;未超过 50% ( 含 ) 的,由实施单位报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管理机构采取摇号方式产生。

  安置房价格不得高于实际购置价格

  办法明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主要为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具备条件的区域可以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居民点范围内,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综合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放弃申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领取征收补偿款。放弃申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的,其对应的征收补偿款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住宅房屋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其征收补偿款为原房补偿款。被征收人按照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住宅。

  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不得高于实际购置价格,或重置成本价格,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等费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最小保障面积 45 平方米

  在安置房申购条件方面,办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户籍在本村组,由于正在服兵役、上学、服刑的原因户籍迁出的人员;经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可以申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的人员。

  申购面积中特别提到,如果被征收人因为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每户被征收人申购面积人均不能超过 30 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高于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过 30 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高于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

  同时还规定了最小面积保障,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且在本市仅有一处住房,其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不足以购买 45 平方米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价格测算的 45 平方米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的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征收补偿款有结余的,要支付给被征收人

  如何支付购房款?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按照所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建设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如有结余的,应支付给被征收人。

  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征收人在选房时与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 10 平方米 ( 含 ) 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 10 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 ( 含 0~10 平 ) 方米,按照所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一定比例计算购房款,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