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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23-08-17点击率:92

  《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近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旨在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后如何补偿?土地征收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的土地分类面积实施补偿: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外;征收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木、花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收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发布迁坟公告,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给予迁坟补偿;被征收的灌溉水塘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必须重建的,以核准的正常蓄水面积为计算面积,按25000元/亩(含原水塘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等。

  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被拆迁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和《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内外附属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包干补偿;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评估评审结果给予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拆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等。

  此外,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偏杂屋以及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补偿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地奖励。

  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后,原则上采用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采用货币补偿安置。

  什么是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市中心城区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有以下几种:

  1.按被征拆合法住宅房屋面积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除依法批准由两户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栋为单位计算补助)。其中,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含)300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2.对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给予5万元/人的自购商品房补助。

  3.被征拆人签约腾地后12个月内,在市中心城区自购商品住房的,凭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按其享受的前述1、2项的自购商品房补助总额给予10%的购房奖励。购房奖励的发放、结算方式,由市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此外,其他县市区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购商品房补助原则上只能用于被征拆人购买商品住房,其支付条件和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实行评估补偿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自购商品房补助。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