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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征补公告〔2023〕11号
发布日期:2023-11-07点击率:203

  征补公告〔202311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城北村集体土地。海阳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东村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城北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城区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城北村土地,位于实验小学南、香山合院北,总面积0.4479公顷,其中:农用地0.4479公顷(耕地0.447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海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  1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0〕18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城北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城北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海阳市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  10.0778万元。由东村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城北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海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海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城北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海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海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