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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征预公告〔2023〕34号
发布日期:2023-12-04点击率:61

  惠征预公告〔2023〕3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惠民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东深线以北,创业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宋家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东齐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宋家村、东齐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宋家村、东齐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宋家村、东齐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西至惠民县财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东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东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杜家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东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东村、杜家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7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西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南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北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8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西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南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北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9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0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北至国有建设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东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东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东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东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东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土地;西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南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北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村民委员会、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胡集镇北环路以南,新武大道以东。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创业大道以西,兴胡路以南。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南至山东加多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创业大道以西,兴胡路以南。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南至山东加多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北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新武大道以东,兴胡路以南。

  东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西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南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北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7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新武大道以东,兴胡路以南。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土地;西至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西村)、胡集镇王惠理联村(原王肖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8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创业大道以西,G220国道以北。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西至山东加多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19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创业大道以西,G220国道以北。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0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创业大道以西,G220国道以北。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成官庄南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新武大道以西,G220国道以北。

  东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八沟张村)土地;西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八沟张村)土地;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八沟张村)土地;北至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八沟张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胡集镇成官联村(原八沟张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四路以西,孙武三路以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东寨子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东寨子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东寨子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东寨子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东寨子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5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6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7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8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9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30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3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3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3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34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乐安二路以东,孙武六路北。

  东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西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北至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坊街道福苑社区(原香翟村)村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5、7-18、20-21拟用于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地块6、19拟用于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22拟用于消防项目建设,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地块23、26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块24、27、28、29、30、31拟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25、34拟用于道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32、33拟用于绿地项目建设,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民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67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惠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胡集镇人民政府、何坊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9月2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惠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7.5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1.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惠民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惠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惠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惠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