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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雅拉河大道工程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4点击率:61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雅拉河大道工程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59号

  为妥善做好雅拉河大道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了雅拉河大道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儋州市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那大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雅拉河大道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49.899亩,位置详见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农用地。土地权属涉及那大镇牙拉农场(具体以实调为准)。

  (六)被征收人:牙拉农场与牙拉农场成员,其中牙拉农场为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牙拉农场成员为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产权人。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证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那大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牙拉农场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场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1月31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农场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农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那大镇政府。如无异议,农场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农场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那大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那大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