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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2点击率:33

  滕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滕征预公告〔2024〕4号

  为保障滕州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鲁班路以南、呈祥大道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周村村委会、党桥村委会、千年庄村、郭吉山村委会、后堌堆村委会、颜吉山村委会、党吉山村委会;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宫山内街以北、同德大道两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陈岗村委会、小宫山村委会;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宫山内街以南、同德大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陈岗村委会;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343省道以南、德艺巷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陈岗村委会;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红荷大道以南、奚仲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荆河街道西十里岗居委会、姜屯镇张寨村委会;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远大路以南、奚仲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荆河街道西十里岗居委会、姜屯镇商村村委会;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善南路以北、恒源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善南街道刘屯居委会;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姜屯镇后沙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姜屯镇后沙村委会;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腾阳路以南、振兴南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洪绪镇西赵沟村委会;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级索镇级索村、姚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级索镇级索村委会、姚庄村委会;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级索镇坝子涯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级索镇坝子涯村委会;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南沙河镇北街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沙河镇北街村委会;

  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南沙河镇北街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沙河镇北街村委会;

  地块14位置范围:位于南沙河镇南岗村、前仓沟村、上徐村、高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沙河镇南岗村委会、前仓沟村委会、上徐村委会、高庄村委会;

  地块15位置范围:位于柴胡店镇振兴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柴胡店镇振兴庄村委会;

  地块16位置范围:位于柴胡店镇刘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柴胡店镇刘村村委会;

  地块17位置范围:位于界河镇北王楼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河镇北王楼村委会;

  地块18位置范围:位于节用路以西、兼爱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木石镇桥口村委会、谷山村委会;

  地块19位置范围:位于张汪镇辛集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汪镇辛集村委会;

  地块20位置范围:位于鲁班路以南、呈祥大道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河街道周村村委会、后堌堆村委会、史楼村委会、党桥村委会、东沙河村委会、东史村委会、王村村委会、颜吉山村委会;

  地块21位置范围:位于木石镇山口村、俭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木石镇山口村委会、俭庄村委会;

  以上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1-19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拟征收地块20拟用于枣庄工程技师学院暨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拟征收地块21拟用于木石凤翔小镇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东沙河街道办事处、荆河街道办事处、姜屯镇人民政府、善南街道办事处、洪绪镇人民政府、级索镇人民政府、南沙河镇人民政府、柴胡店镇人民政府、界河镇人民政府、木石镇人民政府、张汪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2月2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滕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