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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韩某春与前夫离婚已经近20年,浑南区政府将两人按照一户补偿安置,不符合棚户区改造人居方便、改善的原则,侵犯韩某春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某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辉。
再审申请人韩某春因诉被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浑南区政府)征收补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行终3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韩某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被申请人浑南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生、王某某参加了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组织的询问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韩某春申请再审称,《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宅基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离婚双方均没有再婚的,按一户签订补偿协议”的初衷是防止假离婚,但其已经离婚近20年,根本不存在假离婚问题。依据该项规定对其不予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是本村村民,且为独立户口,现无宅基地无住宅,符合征收补偿安置的条件。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判决浑南区政府按标准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浑南区政府提交意见称,人均25平方米补偿系一种政策性补贴,是否应予给付应当依据补偿方案确定。韩某春离婚后并未再婚,与其前夫仅能按照一户签订补偿协议。其前夫已经基于该户宅基地及地上物订立了补偿协议,韩某春无权再行主张单独一户。韩某春在离婚时分割了一间平房,离婚后转让给了其前夫,属于离婚取得房屋后再次转让。即便将韩某春视为单独一户,也因其自行转让房屋而不符合安置补偿的条件。故请求驳回韩某春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韩某春与前夫离婚已经近20年,浑南区政府将两人按照一户补偿安置,不符合棚户区改造人居方便、改善的原则,侵犯韩某春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韩某春的诉讼请求,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韩某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纬华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 鹏
书 记 员 朱凤艳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