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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已被告知依法走访、不得越级走访的情况下,以相同诉求到国家信访总局越级信访,影响信访工作秩序
发布日期:2025-11-21点击率:268

  山东省高院案例:信访人已被告知依法走访、不得越级走访的情况下,以相同诉求到国家信访总局越级信访,影响信访工作秩序

  裁判要旨: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某柱经告知依法走访、不得越级走访的情况下,仍于2022年8月1日和8月4日两次以相同诉求至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登记,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鲁行申1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柱,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田。

  再审申请人杨某柱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行终15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柱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某柱经告知依法走访、不得越级走访的情况下,仍于2022年8月1日和8月4日两次以相同诉求至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登记,其行为已经影响到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被申请人市中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某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李仲轲

  审判员 李 拙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来源:行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