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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建这些地方要征地啦!涉及福州、莆田、南平!有你家吗?
发布日期:2019-01-30点击率:734

  东南网是由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福建官方新闻门户网站。

  最新!

  福建这些地方要征地啦!

  涉及福州、莆田、南平!

  有你家吗?

福州1

  福马路三环至党校段周边地块征地告知书——洋里村007

征地告知书

  榕晋自然征告字[2019]007号

  晋安区鼓山镇洋里村:

  福马路三环至党校段周边地块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福马路三环至党校段周边地块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10.8571公顷;其中果园0.2801公顷、其它园地0.3361公顷、有林地0.0679公顷、农村道路0.0313公顷、设施农用地0.0146公顷、裸地0.3784公顷、村庄9.7523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鼓山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 1月22日

  2

  新店古城遗址公园新店镇新店村地块征地告知书——新店村006

征地告知书

  榕晋自然征告字[2019]006号

  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

  新店古城遗址公园新店镇新店村地块项目建设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新店古城遗址公园新店镇新店村地块项目建设,用途文物古迹用地。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共计1.8010公顷;其中水浇地0.2542公顷、农村道路0.0612公顷、沟渠0.0196公顷、村庄1.4660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社会保障

  1、该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2、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城区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榕政综[2004]34号)精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151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新店国土所、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01月24日

  3

  原福建樟林储运分公司地块征地告知书——樟林村005

征地告知书

  榕晋自然征告字[2019]005号

  晋安区鼓山镇樟林村:

  原福建樟林储运分公司地块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原福建樟林储运分公司地块项目建设,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0.0230公顷;其中村庄0.0230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鼓山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月22日4

  福州市义北路北段道路工程(江厝路-赤桥路)(鼓楼段)征地告知书——义井村004

征地告知书

  榕晋自然征告字[2019]004号

  晋安区新店镇义井村:

  福州市义北路北段道路工程(江厝路-赤桥路)(鼓楼段)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福州市义北路北段道路工程(江厝路-赤桥路)(鼓楼段)项目建设,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0.0430公顷;其中村庄0.0430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新店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月22日

  5

  白湖北园周边旧村庄改造一期征地告知书榕(仓)自然征告字[2019]011-1号北园村

征地告知书

  榕(仓)自然征告字[2019]011-1号

  仓山区盖山镇北园村:

  白湖北园周边旧村庄改造一期项目建设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白湖北园周边旧村庄改造一期建设,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合计征收12.5045公顷,其中水浇地0.7709公顷,农村道路0.0725公顷,河流水面0.0381公顷,沟渠0.0352公顷,设施农用地0.0450公顷,村庄11.5428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农用地补偿。

  二、社会保障

  1、该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2、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城区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榕政综[2004]34号)精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151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三、你村委会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有异议的, 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原征地告知仓自然征告字[2019]002-1作废。

  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2019年1月23日

  6

  白湖北园周边旧村庄改造一期征地告知书榕(仓)自然征告字[2019]011-2号白湖村

征地告知书

  榕(仓)自然征告字[2019]011-2号

  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

  白湖北园周边旧村庄改造一期建设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白湖北园周边旧村庄改造一期建设,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总计3.1466公顷,均为村庄。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二、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我局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原征地告知仓自然征告字[2019]002-2作废。

  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月23日

  莆田1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18年度

  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18年度

  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秀屿区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1250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1.3906公顷(其中耕地3.53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秀屿区笏石镇杨林村水田0.1092公顷、旱地3.4235公顷、园地5.7763公顷、林地1.4157公顷、其他农用地0.66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2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452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秀屿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秀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南平1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8年度 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129号文批准我市201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平市2018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本批次用地总面积4.4599公顷,征收建阳区童游街道东泽村水田2.0324公顷、园地0.4472公顷、林地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5703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土地所属街道的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15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本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2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8年度 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126号文批准我市201年度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平市2018年度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本批次用地总面积2.5072公顷,征收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水田0.1506公顷、园地0.017公顷、林地2.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土地所属街道的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15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本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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