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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继明提出,依据上述规定和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具有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平等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应该依法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应该有权在其自己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具有同样的抵押权。
蔡继明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删除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限制。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