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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解答(建议收藏)
发布日期:2020-08-07点击率:95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重在补充、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信息,包括土地地块位置、面积、四至界限、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等信息,使信息精准化,最终实现信息化管理。

  为让长春村广大村民朋友了解相关确权登记问题,以下根据黔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工作手册以及金溪镇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45问》,汇编为总则,承包户篇,承包土地篇,自留地、开荒、弃地篇,宅基地及建设用地篇,共57问。

  总则 十三问

  一问:确权时承包地面积如何确认?

  答: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为基础,以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台帐和实地勘测数据为依据,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逐户逐地块清理、核实、登记、公示,并由农户签字认可,明确到各地块。

  二问:确权时,土地承包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开展这次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完善,因此,确权登记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要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权证书上填写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一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新承包土地的合同到期日应当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一致。

  三问:承包地确权登记时是否登记土地等级?

  答: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以产量确定等级,未对土地确定等级的在经营权证书中可以不填写土地等级。

  四问:承包地确权登记时,农户如何签字?

  答:开展这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承包农户(户主或代表)必须在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摸底调查)、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清理核实表等相关表册资料中签字确认,如户主外出未归的由本户家庭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签字,并按手印;若举家外出,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五问: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六问:关于外出务工人员委托代理登记问题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举家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可通过委托代理形式,凭承包方委托书,按照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务工经商、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程序办理登记,待联系到本人后利用微信、彩信、传真、邮递等方式,把承包方代表身份证、承包方家庭户口信息传回来或邮寄回来进行登记。

  七问: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八问:关于家庭承包共有人问题?

  答:调查家庭成员,是对承包方家庭人员信息的收集,不是实体性确权,调查所填写的家庭成员信息不涉及对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节点,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时,应对包括承包方的家庭成员据实调查记录。对需要界定共有人(或明确原共有人——原承包人口)的,在家庭承包信息“成员备注”栏依据政策规定注明“是否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信息。

  九问:关于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置

  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耕地与林地等地类存在争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属存在争议的,有街镇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职责妥善解决。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有效办法,明确界限。对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妥善解决。对土地权属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暂缓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十问、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问: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的问题

  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文件精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与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结合。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渝委发﹝2017﹞22号)明确要求,国土部门负责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实到承包农户和地块,农业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记载进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充分利用现代测绘数据处理技术,采用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图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地图图层叠加的方式获取承包地块是否基本农田信息,相关信息的采集原则上应与承包地测绘补图工作同步进行。国土部门已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农户和地块的,农业部门要根据审核审定后的基本农田基本信息,及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记载。

  十二问:关于农户承包地错登、漏登导致地块、面积不一致问题

  因1998年开展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2005年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2010年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导致农户的承包地块、面积出现多个数据。此次确权颁证采用复合标准规范、农民认可的技术方法,如实记载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以航摄面积为基础,调查核实确认的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界限、空间信息等信息为准,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完善土地承包登记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做到合同、簿、证、地“四符合”。同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登记入证。

  十三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问题

  全面开展测绘补图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均使用农业部2330号公告制定的新版证书式样。向承包方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街镇负责收回统一销毁,因承包方遗失或拒交等原因无法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由政府予以公告注销。

  第一篇 承包户 十四问

  十四问: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内部农户分户后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如果子女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单独立户,即使父母的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不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发给父母(即户主)本人,父母均过世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但对承包地收益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十五问:关于户主变化的承包户申请确权颁证问题

  原承包人(户主)死亡,但有其它承包共有人权人的,此时确权可把原户主作为承包人填写,但应注明已死亡。也可由其他共有权人书面推荐一人作为承包方代表,其他人作为共有权人填写经营权证。原承包代表和共有权人均已死亡,本家庭内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无地人口,可以依法向发包方申请承包该户的土地,发包方应当与其确定承包关系。

  十六问:举家全部迁出户口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以及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后再登记颁证。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十七问:举家外出户承包地如何登记核实?

  答: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通知承包户主或代表返乡,无法返回的,可由承包户寄回书面委托书,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委托书为依据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确权登记。对无法联系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的荒芜承包地,也要由清理核实小组进行清理核实和张榜公示,待其外出务工回来完善确认签字手续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十八问:出嫁女和入赘女婿如何确权?

  答: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设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在现生活家庭的,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异议,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十九问: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得了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问、原父母子女之间轮换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二轮承包政策规定,轮换工户口已迁回原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其换出子女的承包地,至今仍保留了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本轮承包期内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二十一问、对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 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二十二问:承包地的共有人如何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户)为单位,其共有人为该家庭现有的全部人员,即:家庭现有人员中,不管是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划有承包地均为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新增加家庭成员也可登记。

  二十三问:原承包户新增加人口,可否登记在证书上?

  答: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二十四问: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

  答: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并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二十五问:农村子女考上大学,户口转到学校,在校期间是否也应登记在证书上?

  答: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二十六问:农村子女入伍,户口迁移到部队的,是否可以登记在证书中?

  答: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二十七问:关于外来农户承包地问题

  因自然灾害、生态移民等政策性安置的迁入户,已将户口迁入新的户籍地落户,所耕种的地块四至边界明确,无争议的,可按现状确权颁证;群众自行协商接受的迁入户,如原承包户不同意把其经营权转让给现迁入户的,承包经营权仍按原承包户确权。

  农村全迁户将房屋专卖给外来农户,将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交给外来农户经营的,若外来农户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确权颁证。

  第二篇 承包土地篇 十四问

  二十八问:互换、转让承包土地后,如何确权登记?

  答:二轮土地承包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转让的,书面手续齐全,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九问:流转土地和撂荒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承包户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业主的承包地和无力耕种的撂荒地,应坚持原有承包关系不变,按原承包方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问:对农户原承包地和实际耕种地不一致地块,如何登记?

  答:农户原承包地块与现实耕种地块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原来的承包户主进行确权登记。其中变更承包户主,双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变更(互换或转让)书面协议书的,按协议予以确权登记。对无法形成书面协议的,暂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今后可按正常流转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三十一问:关于承包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的处置

  要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尽可能做到确权确地。对个别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地块,采取由发包方协调处理落实每个承包农户地块范围。在充分尊重共同承包经营全体农户同意的基础上,采取重新协商确定具体地块或者面积比例设置虚拟边界等方式落实承包地块位置及权属进行登记。

  三 十二问:已报减占地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退耕还林、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占地后已依法报减的各类占地,要严格按照各户报减的面积调减到农户和地块。对农户核减占地后,集体经济组织用机动地进行了补划的,要调减农户原承包地中已占地的地块及面积,增加补划的地块及面积,再按现有的实际地块和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三问: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占地等,国家已进行安置补偿的土地,是否可以确权登记?

  答:凡已依法报减的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国家已进行了安置补偿,但农户仍在耕种的,该土地所有权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作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

  三十四问:被征(占)地农户全户农转非后剩余部分的承包问题。

  答:由于各种建设需要征(占)承包土地,农户家庭中有一部分承包土地被征(占)用后还有部分承包土地未被征(占)用,且该农户已经全户农转非的,对被征(占)地农户的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应当按照现在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的实际剩余面积、边界、空间位置确权给原土地承包农户。

  三十五问:关于工业园区征(占)地后土地如何处理?

  答:因工业园区发展需要征(占)用地,对已经依法办理完备征(占)用地相关手续,并已经进行了征(占)用地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征(占)地相关手续至今尚未完善,但承包土地已经被征(占)用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

  三十六问:关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承包地,凡是尚未正式实施征地的,只要其土地承包关系还依法存在,原则上都应纳入本次深化确权登记颁证范畴。但对将在2019年前征地的区域,为避免增加矛盾,经征地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市农委备案,可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七问: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池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鱼池或农户将承包 土地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业主发展水产养殖修建养殖池等占用土地的,如水务部门至今尚未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按原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确权登记。

  三十八问:农户退耕还林(草)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已经退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并取得了林权证的承包地,不再确权登记;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 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作为承包耕地管理,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九问:对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因城镇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等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包地面积,经批准后,在原承包户的承包地中进行扣减核减面积后予以确权登记。农户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造成承包地毁坏的承包土地面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其耕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其无法复耕的承包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

  四十问:农户在承包地上新建房屋,原宅基地复耕如何确权登记?

  答: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按现在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予以确权登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地建房的,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本次暂按原承包关系登记。原宅基地已拆除复耕后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划给新增人口。复耕土地现在仍由原宅基地拆除农户耕种,如大多数村民无意见,可按其它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给原宅基地拆除农户。未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房造成承包土地毁坏的土地暂不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将其毁坏的地块恢复耕地后再确权登记。如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再将核减后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确权登记。

  四十一问:关于承包地毁损登记问题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严重毁损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调整分配的,按调整分配后的进行变更登记。如没有进行调整、补偿且无法恢复的,原则上按原承包地块进行登记,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相关情况。

  因农户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造成承包地毁损的暂不进行登记发证,发包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耕地面积后再进行登记发证;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扣减相应损坏承包地面积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第三篇 自留地、开荒、弃地 八问

  四十二问:原农村独生子女奖励承包地,是否能确权登记?

  答:对原已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多享受承包地奖励的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暂不调整,仍按原奖励后承包地确权登记,但原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回的除外。

  四十三问:农户自留地(含自留山)、饲料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饲料地原已明确承包关系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原未明确承包关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登记确权。

  四十四问:关于农户自行开垦荒地形成的耕地处置问题

  对农户自行开垦的耕地,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依照程序发包给开垦土地的农户承包经营的,按实际承包关系进行登记。开垦的耕地已纳入家庭承包的,按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登记;已按其它方式承包的,按其它承包方式进行登记。尚未确定承包关系的,暂不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并依程序妥善处理。

  四十五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二轮依法发包的承包地外,剩余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在第一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原预留的帐面机动地中,已按人均或其他办法划分到各户的土地,可以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未划分部分,以机动地性质发包给个别农户或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确权登记,不得向承包机动地的农户和其他经营者确权登记。

  四十六问:国有河滩地如何确权?

  答:如已经界定为国有河滩地的土地,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能作为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给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已经作为承包地发包给农户的,这次仍然确权登记给该农户,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国有河滩地”。

  四十七问:关于长期举家外出,承包地撂荒问题

  对无法联系的全家长期外出务工农户的荒芜承包地,在承包方没有书面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发包方应按原家庭承包关系进行确权颁证。由发包方代管耕地,可将其作为“机动地”委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外出务工农户返乡后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应当退还。

  四十八问:关于承包农户弃地问题

  二轮土地承包期,个别农户因各种原因书面放弃了承包经营权,放弃户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向该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承包土地。凡自愿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原承包合同,收回原承包经营权证,本次不再登记确权;自愿部分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的土地本次不再登记确权。

  因各种原因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而没有履行书面手续,但事实上已经放弃的承包地,现在又要求收回土地的,发包方若未发包给其他农户,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讨论是否确权颁证;若发包方已依法将土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可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确定是否发包机动地,如无机动地可调,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待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再进行调整。

  四十九问:当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或集体土地,可按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未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第四篇 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确权八问

  五十问:对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依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农民集体成员经过依法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十一问: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十二问:农民进城落户后,原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五十三问: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如何保护?

  答: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五十四问:非本农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1999年以后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取得的宅基地或农宅占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五十五问: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依法按照标准面积确权登记。

  五十六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分阶段确权?

  答: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十七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是否应当公示?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在深化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搜集和梳理,妥善进行处理。已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尚无规定的,应在充分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基础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程序协商处理。对一些难以处理的带共性问题,要及时通过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反馈。来源:省会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