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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均系兴仁法庭辖区村民,二人系亲属关系。1998年,李某在未分得承包田的情况下,经村委会调解,口头决定将张某正在使用的涉案土地分配给李某,并在村支书的协调下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但近几年,因土地承包费用等问题,李某欲解除承包合同,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该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尚未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调整范围,故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虽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但审判员朱双从当事人双方利益和亲情关系的角度考虑,最终决定向永久乡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重新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并及时根据调查情况启动土地权属确权行政程序,避免双方矛盾激化。
司法建议发出后,永久乡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双方村委会对李某与张某二人争议问题进行调解。目前,永久乡政府已将司法建议落实情况反馈至法院。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