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被依法撤销前行政机关出让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行复
[2021]42号
第一巡回法庭:贵庭《关于对海南鑫铭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一案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行政机关通过招拍挂程序,将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生效判决撤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决定,原土地使用权人起诉,请求撤销给第三人颁证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政府信赖保护原则,依法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需判决撤销颁证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第三人行政赔偿。本院2016年第12次(总第243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对(2016)行再2、3号案件有较明确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应当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参考。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021年7月5日
来源:行政执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