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纠纷之一,随着很多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发生纠纷时,群众选择处理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起诉到法院。可凡是涉及土地的纠纷,就都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吗?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
朱某等人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有一块约一亩的土地,自1979年开挖出来就耕种至今,并于1999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自2016年起,被告李某就称该争议地块属于他家,一直妨碍原告家耕种,经当地政府多次进行处理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且被告李某不得妨碍原告对上述承包地行使权利。
本院经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发现相关证据证实朱某与李某之间争议的地块被重复登记在原被告两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后经政府多次进行处理,该地块的权属问题均未得到解决,故在2018年的土地确权中,政府亦未对该地块的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该案看似是排除妨害的纠纷,实质上是土地权属不明,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后,原告朱某等对裁定不服,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二: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排除对涉案土地的妨害。王某诉称,其于1999年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将涉案土地暂借给被告张某用于通行,后王某在依法对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时,遭到张某的阻挠,故提起诉讼。张某则认为其种植涉案争议地已长达32年,不存在原告方主张的“借路成古”的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1999曾取得涉案土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原被告双方为涉案土地发生争议,2018年新一轮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时,涉案争议土地未经确权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实质是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宣判后,原告王某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看似是排除妨害的纠纷,但本质上是土地到底归谁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是在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前提下,占有人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受到他人妨碍,可以请求法院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之行为或者事实的纠纷,这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如果在土地权属并不明确的情况下,那就需要明确土地到底归谁所有或使用,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政府部门所作出的裁决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