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无承包地能获得集体征地款?
发布日期:2025-02-17点击率:65

  无承包地能获得集体征地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仿若滋养万物的厚土,是村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坚实依托。而那些在长期习惯中形成的 “潜规则”“老规矩”,宛如暗藏的利刃,不经意间就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如此行径严重破坏公正秩序,决然不可取。

  ——“麦文”致读者

  若村民自出生便落户至村集体,在此扎根、成长,却没有在这片土地上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当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或出租,其他村民能获得相应的集体收益款时,没有承包地的她,能否分得一杯羹?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聊聊这个故事,看看在法律的框架下,没有承包地的她能否在征地补偿的春风里,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希望。

  村里“分钱”矛盾起

  这个故事,要从1997年的冬天说起。甲的母亲于1997年7月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移至D村,甲出生于12月17日。次年5月,甲随母亲落户在D村,并跟随母亲在D村居住生活。甲的父亲于2009年9月在D村获得农村宅基地,但其家庭在D村并没有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地。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甲参加了文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医疗等五项保险。

  时间如白驹过隙,D村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为兴建某项目需要,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在D村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5月发布《项目用地征租补偿方案的通知》。2022年4月,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D村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向D村发放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征收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补贴资金,文城镇人民政府、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D村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补偿协议》,约定租赁D村某地段的土地,并向D村支付租赁补偿费用和租赁土地补贴资金。

  2023年初春,D村收到了期盼已久的征地补偿款和租赁土地款,随即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分配这笔款项。经过多次讨论,在2023年9月1日的会议上决定对每位村民发放26000元的集体收益款。9月8日,村民们兴高采烈地领取到了属于自己的份额,然而,甲却没有收到这笔款项。

  户口莫名成“空挂”

  甲的心中充满了疑惑和不解,自己明明是D村的一员,为何不能享受这份属于村民的权益?她多次找村里讨要说法,却屡屡碰壁。D村认为,甲在D村不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不以D村集体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及生活来源,只是户口登记在D村的“空挂户”人员。且D村发现,甲的父亲的户籍在1985年和2006年发生过变动,存在户籍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可能性。因此,甲不具备D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无权参与分配案涉土地集体收益款。

  法院审理定分明

  农村土地经济收益的受益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的前提。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甲自出生即落户在D村,之后未再迁出,甲跟随其母亲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了D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甲随母亲在D村长期居住、生活,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且D村没有证据证明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过征地补偿款等福利,甲在D村分配集体收益款时具有D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甲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利应得到平等保护,D村在发放案涉款项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判决D村应向甲发放集体收益款26000元。D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同样理由维持。

  在这场关于集体收益款发放的纠纷中,甲的胜诉不仅点亮了个人的希望之灯,更是照耀了公正之路。每一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得到平等对待,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更不能成为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暗箭”。

来源:文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