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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当事...最高法院判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欠缺坐标界址时,可依据实际调查结果确定征收补偿面积
【裁判要旨】
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欠缺地块示意图、坐标界址点等关键信息,导致无法准确确定承包土地实际范围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据地籍图、档案查询等实际调查结果,确定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并作出行政补偿处理决定;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不能单独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9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某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某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县长。
一审第三人:吉某1。
一审第三人:吉某连。
一审第三人:吉某珍。
一审第三人:文某花。
一审第三人:吉某明。
一审第三人:吉某强。
一审第三人:吉某俊。
一审第三人:吉某2。
再审申请人洪某萍、吉某荣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江县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行终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某萍、吉某荣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案涉土地属国有土地证据不足,且以村委会未主张所有权为由否定其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洪某萍、吉某荣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洪某萍、吉某荣对项目补偿登记的青苗数量无异议,但以1997年、2005年的承包经营权证等主张其被征收承包土地面积分别为17.68亩、6.64亩。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征收某某村11.97亩集体土地补偿结果公示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某某村委会并未提出异议。前述承包经营权证无地块示意图、坐标界址点等内容,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已对上述承包经营权证作出变更,对二人原承包证中涉及的国有土地范围部分未再颁证。根据地籍图和档案查询,洪某萍使用的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1.22亩,吉某荣使用的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0.35亩。昌江县政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案涉行政补偿处理决定书,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洪某萍、吉某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洪某萍、吉某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方丽达
审 判 员 廖国娟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 洒
书 记 员 李 京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