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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纠纷”调处案例汇编(第5期)
发布日期:2026-07-31点击率:505

  (来源:我爱鹿寨)

  为贯彻落实2026年广西新春第一会精神,全面化解历史矛盾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全力促进安全稳定,以下分享其他县区的案例,内容涵盖权属争议、边界纠纷、流转矛盾、跨组/跨村纠纷等,每个案例都详细梳理案情、完整呈现调处流程、明确调处结果,再提炼实操性启示,形成规范的案例汇编,贴合基层调处工作实际,内容详实且具备参考价值。

  一、山林纠纷

  案例1:某县20余年林地权属积怨调处案

  案情:某县某镇某村小组与周氏兄弟,就40亩林地权属争议长达20余年。1964年有原始合约,但后期经营管理混乱,周氏兄弟擅自在争议地种植松树苗,村小组制止无效,矛盾激化。

  调处过程:

  1. 镇党委政府组建专项小组,秉持“法理情相融”原则,核查1964年原始合约、走访知情人。

  2. 现场踏勘界址,对照历史合约与现实经营状况,固定证据。

  3. 采取“背靠背”疏导+“面对面”协商,解读《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化解对立情绪。

  调处结果:

  1. 周氏兄弟5月30日前自行清理争议地松树苗,逾期村小组依法处置。

  2.40亩林地归村小组管理,双方互不干涉,签订书面协议,握手言和。

  启示:历史纠纷要“重原始凭证、重现场勘察、重情理疏导”,以老档案为核心依据,兼顾现实经营与乡土人情。

  案例2:无主林地经营管理争议纠纷案

  案情:李某丙去世后,其0.8亩林地无继承人、村集体未收回,处于无主状态。李某甲、乙相继在该地种树,界线不清。乙拔甲树苗,甲砍乙桉树30株,双方激烈冲突。

  调处过程:

  1. 调委会厘清三问题:林地归属、拔苗责任、砍树赔偿。

  2. 依据《土地管理法》,无主林地归村集体;双方均属擅自经营。

  3. 平衡责任:乙拔苗有错,甲砍树侵权,协商互相抵偿。

  调处结果:

  1.林地收归村集体,公开发包。

  2.甲赔偿乙1200元,双方互不追究,签订息诉协议。

  启示:无主林地属集体所有,擅自经营不受保护,调处需“厘清权属、对等归责”。

  案例3:某县跨镇林木采伐权属纠纷案

  案情:A镇某村某组与B镇某村某组,就一片林地采伐权争议。A镇某村某组持有效林权证、历经2个轮伐期采伐;B镇某村某组仅口头主张权属,无书面凭证。

  调处过程:

  1. 县林业局牵头,两镇联合调处,核查林权证、采伐档案。

  2. 现场核实经营现状,A镇某村某组长期管护、采伐,事实清晰。

  3. 依据《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条例》,以权证与经营事实为依据。

  调处结果:确认林地权属归A镇某村某组,准予采伐;B镇某村某组无证据,不予支持,息诉罢访。

  启示:山林纠纷“权证为王、经营事实为辅”,无有效证据的口头主张不具法律效力。

  二、土地纠纷

  案例4:吴某与滚某30年互换土地积怨案

  案情:1996年吴某与滚某口头互换承包地;后滚某将土地转他人建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吴某多次要求换回或补偿未果,积怨30年,多次信访、冲突。

  调处过程:

  1. 法官实地勘验、查档案、访老村民,厘清互换事实、登记错漏、现状无法逆转。

  2. “背对背”疏导情绪,讲清“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

  3. 提出方案:滚某按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吴某,双方换回原互换土地。

  调处结果:签订协议,滚某当场支付补偿款;30年积怨化解,两家人重归于好。

  启示:历史积怨宜快不宜拖,调解要兼顾法律与事实可行性,补偿方案要公平可落地。

  案例5:杨某与任某确权土地被调换案(2024)

  案情:杨某确权洼地被任某私下与地邻调换为好地;杨某坚决要回原地块,任某与地邻均拒绝,矛盾激化。

  调处过程:

  1. 查明确权权属,明确任某无权擅自调换。

  2. 先做任某工作,再劝地邻用任某更好地块交换,满足三方利益。

  3. 全程陪伴安抚杨某,消除焦虑。

  调处结果:三方换地协议达成,杨某要回原地块,纠纷圆满解决。

  启示:确权土地受严格保护,调解要找准关键人,用利益平衡破僵局。

  案例6:王某与李某(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

  案情:李某离婚后,前夫王某及村委会以“出嫁女”为由收回其承包地;李某多次索要无果,信访维权。

  调处过程:

  1. 法官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妇女土地权益受平等保护,离婚不丧失权益。

  2. 联合老支书调解队,做王某与村委会思想工作,纠正“村规民约大于法”误区。

  3. 方案:返还李某承包地,恢复经营权利。

  调处结果:签订协议,返还土地;李某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启示:妇女土地权益不容侵犯,要纠正错误村规,依法保障平等权利。

  三、水利纠纷

  案例7:深山水源跨组引水纠纷

  案情:某村二组在秋风岭钻井引水,三、四组以影响用水为由损毁设备,双方互诉、肢体冲突、上访不断 。

  调处过程:

  1. 法院联合镇政府、村委勘查水源,确认无专属权属、二组擅自钻井不当 。

  2. 释法:损毁他人财产违法,引导理性维权 。

  3. 协商:二组限量取水、装计量设备,三、四组不得阻挠;双方互不赔偿、撤回起诉 。

  调处结果:达成水源共享协议,设备修复,用水有序,信访止息 。

  启示:历史水源共享优先,调处兼顾历史与现实,以互谅化解积怨 。

  案例8:公共排水渠被填致房屋进水纠纷

  案情:李某、赵某修路填平公共排水渠,暴雨致韦某房屋进水、墙体开裂,三方争执不休、诉至法院 。

  调处过程:

  1. 法庭现场勘查,确认填渠是进水主因 。

  2. 释法:公共排水渠不得擅自占用,侵权需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3. 调解:李某、赵某限期修复水渠,赔偿韦某修缮费1.2万元 。

  调处结果:水渠修复、房屋修缮,三方和解、邻里关系修复 。

  启示:公共水利设施受保护,擅自占用必担责,调处兼顾居住与生产安全 。

  案例9:河道非法筑坝拦汊纠纷

  案情:某村村民在浯溪口水库筑坝拦汊养鱼,侵占库容、阻碍行洪,影响下游灌溉与防汛,多部门责令整改无效 。

  调处过程:

  1. 水利、公安、检察院联合执法,宣讲《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 。

  2. 明确非法筑坝危害,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强制拆除并处罚 。

  3. 监督拆除、清理坝体,恢复河道原貌 。

  调处结果:坝体拆除、河道畅通,行洪与灌溉恢复,当事人接受处罚 。

  启示:河湖库“清四乱”须严格执法,调处兼顾公共安全与个人利益,守住行洪底线 。

  (来源:鹿寨警方)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