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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出,“外嫁女”法庭上赢回征地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8-06-28点击率:836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所涉及到的农村拆迁户口是越来越多。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们的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没有土地等于失去了以后的生活保障。但就在征地补偿这块,还牵扯到出嫁女是否应该得到补偿的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媒体反映,称株洲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大屋组部分土地征收,出嫁后户口未外迁,村委会却不给“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19名“外嫁女”通过打官司获得了补偿款,未打官司的却没有。

  “外嫁女”竟无补偿款

  邓女士介绍,自己虽已经出嫁成家,但户口并未外迁。2016年,因株洲航空大道项目,组上部分土地被征用,曲尺村委会和大屋组获得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660余万元,人均可分得2.36万元。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邓女士等人是“外嫁女”为由,未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她们。

  2017年12月,村上19名“外嫁女”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这19名“外嫁女”户籍至今未迁出大屋组,依法享有取得该笔补偿款均等份额的权利。判决生效后,19名“外嫁女”获得了相应补偿款。

  “我们这些没打官司的还是没有。”邓女士说,其他“外嫁女”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规:外嫁不享受待遇

  随后,相关媒体联系了曲尺村委会主任。相关负责人说,村规民约中有明确规定,女孩成家外嫁后,不享受组上的任何待遇。他表示,19人之外的“外嫁女”如要获得补偿款,先要征求村民小组组委会意见。

  曲尺村大屋组组长介绍,村上还有近20余名“外嫁女”未拿到补偿款,“我们想按法院判决给她们发,但没有余钱了。”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 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其次,对于女性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等,但依旧有不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顶风作案”,制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方案,给“出嫁女”少分甚至不分。

  那么怎么判断“出嫁女”是否应该分得土地补偿款呢?

  (1)形式要件,即当事人户籍在本村民小组;

  (2)当事人在村民小组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外嫁女是否能分得征地款,与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当地的征地政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因征地补偿款与他人发生纠纷,切忌使用暴力行为,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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