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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拆迁又出事儿了,老人在挖机上自缢身亡!这种恶性事件何时才能停止?
发布日期:2019-05-14点击率:684

  拆迁话题一直源源不断,且因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是屡见报端。近日,网传湖南祁阳“89岁老人在施工现场挖机上自缢身亡”,并称死者房屋后面在修公路,造成其住房成危房,三年没有得到任何解决,目前又强行施工,老人无处维权上吊自杀。

  对此,在5月3号上午,祁阳县大村甸镇官方通报通,4月30号早晨,老人生前曾申请拆迁补偿,但是因其房屋不在拆迁范围类,诉求和现实情况不符合相关政策。

  在实践过程中,像新闻中唐老先生的这种情况非常多,因离拆迁区域比较近,但是房屋又不在拆迁范围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给房屋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可是这个时候,如果当事人贸然的去跟拆迁方要补偿的话,显然拆迁方也是不予补偿的,而拆迁方不给补偿的理由就是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凯诺律师就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程先生是甘肃省某市村民,在2015年的时候,因修建道路需要,需要征收部分房屋。而程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所在位置,正好处于拆迁红线范围的边缘。也就是说,程先生的房子只有部分在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之内,而另一部分则没有在拆迁的范围之类。

  此后,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对程先生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认定主房占地60平方米,按原批准层次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随后,相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程先生(户)的评估情况说明》,一天后,相关征地事务所作出《程先生(户)房屋动迁情况说明》。

  我们看到,一系列的文书均只认定程先生的部分房屋为被拆迁对象。在收到以上文件之后,相关部门便与程先生就补偿款进行协商。协商几次后,双方终未能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就拆迁补偿程先与与拆迁方达成了一致。

  新闻中唐老先生的这种做法或许太过极端,但是对于一个老人来讲,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就像许多网友说的,或许他真的是走投无路了。

  对此凯诺律师还是建议大家,遇到不公理不合理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我们将法律运用起来,就一定会有所转机。

  那么,要拆迁时,拆迁红线究竟应该怎么画?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距离最低为30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其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房子离拆迁区域特别近,但又不在拆迁范围内怎么办?

  依照以上来相关条例来看,拆迁红线的范围并不是拆迁方想怎么画就怎么画的,即便是修铁路,修高速也有法定的范围。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房屋离拆迁区域非常近,但是又不在拆迁的范围内,可是因拆迁造成房屋无法居住的,当事人是完全可以提出诉求的,要求合理的补偿。

  其次,如果有的房屋只有一部分在拆迁红线内的话,那必定也会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因此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诉求,要求合理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也要明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

  当下拆迁方为了以低成本征收,经常是无所不用其极。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自己又不懂的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可先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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