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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拆迁中的套路,你遇到了吗?
发布日期:2019-07-05点击率:574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的招数可能会让老百姓防不胜防,他们为了达到征收的目的,经常会使出各种招数,比如以违拆违,以危房的名义拆除房屋,或直接将部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的账户里等等。那么此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世界上最难走的路莫过于拆迁方的套路了。

  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占据着主动地位,他们出的奇招,会让被拆迁人一步一步的走入他们早已经策划好的套路当中。不过,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即便是再精密也有破解之策。

  赵先生是福建省村民,在几年前同村委会签订了《修建中地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赵先生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食品加工厂,赵先生对该食品加工厂投入了大量的心思,随后办理了立项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先址意见书以及用地批复等一系列手续,之后,赵先生便在该地块上开办了食品加工厂,并办理了房产证。

  但是过了没多久,当地相关部门规划修建城市大桥,需要经过赵先生的食品加工厂,而相关部门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但是并没有将此情况告知赵先生。同年,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同赵先生协商厂房征收事宜,要求赵先生将厂房拆除,可是由于补偿非常的低,赵先生并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是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将部分补偿款先行打到赵先生的账户,而其余补偿待工程完工后再给予补偿。

  在此期间,赵先生一直在联系相关人员索要补偿款,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赵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系并委托了凯诺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

  从赵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凯诺律师认为,此次征收的活动违法点非常的明显,可为了更加清楚的了解到案情的细节,凯诺律师便前往现场进行了调查走访。此后,凯诺律师便指导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此次征收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向赵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及利息。

  凯诺律师认为,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制定。同时,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则为了尽快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在补偿未谈拢的情况下率先组织人员对赵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直至大桥落成后才同赵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程序明显违法,且双方签订协议后,相关部门又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协议,严重侵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拆除赵先生厂房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判决生效后支付赵先生房屋补偿款及利息。对于判决结果,赵先生十分的满意。实践中,像赵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再介绍几种,遇到时可及时的采取措施。

  一、再不搬走就强拆

  在征地拆迁中,强拆算是很常见的一种逼迁方法,在当被拆迁人不签补偿协议的时候,拆迁方通常都会说,你搬不搬,不搬就强拆....等等类似的话。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应当要做好一切准备,提前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保全房屋财产,在维权期间,拆迁方是不能强拆房子的。但是很多被拆迁人不懂的用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一听到要强拆就被吓到了,迫不得已的在不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二、断水、断电、封路

  断水、断电、断路等,我们都非常的清楚,断水断电度断路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会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其拆迁方的目的也就是于此,一旦无法长期坚持下去,就必须会在补偿价格上作出让步,签订补偿协议。

  三、短时间内搬走的补多少多少万,不搬的一分没有

  拆迁方为了在短期内与被拆迁人签约,常常会利用高额的补偿来当诱饵,如果被拆迁人到期不签补偿协议则取消拆迁奖励的资格。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拆迁方给出的各种奖励是否体现在了合同里面,如果没有那就要注意了。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被拆迁人遇到以上不管哪种情况时都应该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持久之战并不是一个好办法,还有可能会因此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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