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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变小产权房,100多套房被重复销售,村民该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日期:2019-12-19点击率:570

  近日,媒体报曝光了一则关于安置房变小产权房被外售的新闻,此新闻引起了广大群众的热议....

  据了解,济南市一小区一百多套房被重复销售,有的房子甚至不止被卖了两次,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把100多套的房子重复的被外售呢?

  据该小区营销中心人员介绍说,没有房产证,这是小产权的房子,与周边房价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每平米5000元左右。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全产权房的一种俗称,是指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但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可为何还在公开对外销售呢?

  据了解到,该项目是济南市2010年第二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的一部分,也就是某村的新村建设——村民安置房建设项目,通过城乡统筹的方式,统一建造小区来安置村民,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

  据村民说,当时该项目是按照每个人40平米的安置房面积来进行补偿的,安置房一直没有完工,可楼却越建越高,从最初规划的5层加盖成十二层、二十多层,直到现在,在当地相关部门默许下,村民的安置房变成了难以交付的小产权房被重复多卖。

  按照最初的规划,等到村民搬进安置房后,还要把村民的住宅拆除,恢复成耕地,可这一切按照现在的情形显然还遥遥无期。

  在开发商忙着变身的同时,另外一方面的却是管理部门以不变应万变的视而不见,可是被征地和等着入住的村民怎么办?购房者又怎么办?这其中一定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征地拆迁是改善老百姓居住条件、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促进当地经济水平的一把利剑。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首先要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了,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要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其次,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征收方要将确定好的征收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目的等相关信息要向被征收村民或是村集体公告,时间至少是30天,同时对于要求听证的,要召开听证会,要及时的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最后就是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相关部门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或是补偿款没有到位,违反法律原则先拆后补的情况,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