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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农村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其他房屋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发布日期:2022-10-31点击率:162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还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保护耕地,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擅自占用土地,现在土地是我国非常宝贵的资源。

  可实践中却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农村村民一户却拥有两处宅基地,有的甚至比两处还多,有三、四处宅基地。一般情况下,如果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形,一旦遇上拆迁,拆迁方通常会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的规定为由,拒绝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而且对于超出来的房屋,有的还会被相关部门以违法建筑等为由强制拆除。

  那么,在拆迁中,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其他房屋究竟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呢?相关部门能不能给全部拆除呢?

  事实上,超过一户一宅法定标准的,在拆迁时有没有补偿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所以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房屋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以一户多宅的理由不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一般而言,一户多宅是不是违法建筑,或是一户多宅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均需要经过询问调查,如果一户多宅的是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话,一般情况下,则是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

  1、因继承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

  近日,有河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屋,后来该房屋因修建高架桥被征收了,但是征收方认为自己在别处还有一处宅基地,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一户一宅规定,所以不予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但这其实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以及答复,对于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确权。比如《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中就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不过,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宅基地所有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其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大家只要记住,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依法确权登记的,所以,在拆迁时,大家完全可以主张这一处房屋的补偿。

  2、宅基地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地方规定标准的

  实践中,一户多宅的情形不在少数,但是如果有两处宅基地,可是两处宅基地的面积加起来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一般则是可以确权的,也就是说,在遇上拆迁时,相关部门就不能以一户多宅,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当然了,如果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那就不行了,肯定是不能确权的。比如《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中就规定:“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占用面积合计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不过,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宅基地是现在非常稀有的资源,所以,大家一定要珍惜,千万不要把多出来的宅基地外租或是出售,否则一旦遇上拆迁那就会产生很大的纠纷,而且自己想要再申请宅基地的话,相关部门也会不给批的。

  3、有不动产证和合法手续的

  另外,对于一户多宅都拥有合法手续,有不动产权证的同样也可以确权,就是在拆迁时同样也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比如《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一户有多栋房屋且均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或者批准建房手续的,经认定后每栋房屋可以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没有拆迁补偿,所以当相关部门将一户多宅全部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等为由为不予补偿,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