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征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4-03点击率:119

  被征收人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用途的按住宅补偿。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经营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收机构核定后,按实际营业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20%的补偿费,商品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生产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与征收机构核定后,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3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如耕地上种的是水稻和蔬菜的话,一般最低的补偿标准是3000元,而如果是鱼塘、藕田的话,最低补偿标准是3200元,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就是不合理的。

  一般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这部分的补偿相对于来说都会高于这个标准,当然了,也不乏个别征收方存在为了降低征收成本,给予被征地农民远不如规定的补偿标准的补偿,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另外,从桃江县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征收的农民房屋有一部分是属于砖混结构的话,一般每平方米是在1320元左右,如果全部是砖混结构的话,补偿标准是在1210、1100元每平方米左右。一般,相关部门公布的补偿标准都是最低的补偿标准,不能低于这个价格,如果低于这个价格,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当然了,最终是多少补偿标准,仍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补偿标准不合理,或是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甚至是强迫自己交出土地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