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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2023年农村房屋征收再出新规!对被征地农民或将产生影响
发布日期:2023-04-11点击率:113

  北京拆迁律师:2023年农村房屋征收再出新规!对被征地农民或将产生影响

  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 29日。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征地拆迁做出了重大调整,与此同时,也废止了已经实施了20年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在此之前,北京市农村房屋拆迁一直依据的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拆迁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是相对较多,比如拆迁补偿问题,社会矛盾问题等等,所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政策规定,制定并公布了该《管理办法》,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出现社会矛盾纠纷问题,顺利推进征收工作。

  也就是说,该《管理办法》一旦通过并正式公布,征收程序会发生较大变化,且也会对被征地农民产生较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结合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来看看《管理办法》中都对此做出了哪些调整。

  一、将“拆迁”改为“搬迁"

  从历史上来看,北京市长期以来一直采取的是拆迁政策,也就是说,以往的建设项目占地中所使用的都是“拆迁”一词,而非“搬迁”,但随着新规定的公布,“拆迁”一词可能将会成为历史。从新的《管理办法》中我们看到,北京市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改为了搬迁。

  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拆迁和搬迁是没有多大区别的,反正都是要腾地,都要交出土地,都是要被拆房,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虽然只有一字不同,但其意义还是很大的,绝大多数的拆迁一直以来都是由相关部门主导,也就是相关部门说了算,村民只有听从的份,而搬迁就不同了,搬迁则是由被征收人说了算,就如同合村并居、村庄撤并等项目一样,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而且只能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才可以申请征收,才可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让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反之,如果双方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征收方就不能直接拆除村民房屋或是让村民交出土地,而且申请搬迁可能也得不到批准。

  二、明确了搬迁补偿标准,或将告别“拆迁暴发户”

  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 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 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对实行房屋安置的,采取以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方式安置,并对宅基地上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置换安置房面积根据符合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规定的 宅基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认定合法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市宅 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 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规划、维护公平的原则, 考虑原地回迁和异地搬迁的区域差异研究制定。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最高不超过拟征收范围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宅基地面积的补偿标准,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那么将得不到这部分的补偿费。当然了,对于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则会给予部分补偿。

  因此,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随着对征地拆迁程序的调整,今后或将没有“拆迁暴发户”了。不过,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如果对于补偿不满意,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三、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调整

  《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要求,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细化。

  该《管理办法》中规定,相关部门在依据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内容有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标准、安置奖励情形以及安置房坐落等,该房屋安置补偿方案要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大家的意见不少于30日。

  也就是说,从新规中来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要附带着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就需要组织大家听证,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下,未组织听证会,那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

  其实,法律法规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在有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参与权以及其他各项权益。因此实践中,倘若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那显然就违反了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