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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团:遇上拆迁后,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又被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诉求
发布日期:2023-07-06点击率:111

  北京拆迁律师团:遇上拆迁后,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又被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诉求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屋拆迁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以断水、断电、强拆等任何的方式来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降低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然而实践过程中,个别征收方竟然会为了减少征收成本,便将目标投向了补偿标准上,比如,最直观的几种降低征收成本的方式就是房屋被征收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然后,在此种情况下,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领取不合理的补偿并搬迁等。

  不光如此,个别征收方为了不让大家发现端倪,便会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前就将可能会增加征收成本的一些房屋提前以环境整治等为由,试图让被征收人自己拆除这部分房屋,或是撤销已经同意的相关批复文件,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基本案情】

  贾某某是山东省某市的民营企业家,2005年的时候,其所经营的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且经过了市政府的批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期限是50年。然后让贾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其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年后又被收了回去。2010年,市政府作出了撤销贾某某几年前所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的决定。

  但是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贾某某通过出让所获得的国有土地正好面临着被拆迁,但是倘若这部分国有土地被收回,那贾某某所经营的公司在征地拆迁中能获得的补偿那就大大减少了,面对这种情况,贾某某无论如何都是无法说服自己,可由于无论是国有土地被收回,还是征地拆迁,这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其也不敢妄下定论,也不敢贸然行动,于是其为了自己的权益能更好地得到保障,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过从网上查找,贾某某联系到了凯诺律所的律师,在经过与凯诺律师的一番沟通,其知道了这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由于一些具体的情况电话中说不清楚,于是便约定与凯诺律师面对面的就相关问题再详细地沟通一番。几日后,贾某某不远万里来到了北京,就自己所遇到的问题与凯诺律师再次进行了沟通,经过一番沟通,贾某某一下子知道了相关部门为什么会那么做,于是经过思考,其便与凯诺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希望凯诺律师能尽快帮助自己。

  【维权过程】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贾某某公司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此案件并非贾某某所想的那样简单,回京后,凯诺律师先指导贾某某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然后能过信息公开所获取的材料以及贾某某所提供的材料,通过现场调查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又对该案件重新梳理了一遍。

  随后,凯诺律师针对市政府的撤证行为,指导贾某某向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撤销证行为。面对这种情况,贾某某并没有惊慌失措,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其又针对市政府的撤证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然而,法院维持了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不过,在判决中确认了贾某某对市政府作出的撤证行为并无过错,市政府应当对贾某某所经营的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予补偿。虽然收到判决以后,贾某某针对法院维持市政府的撤销行为有所不服,其也在收到判决后,向省检察院申请了抗诉,但是其的抗诉并没有得到支持。

  随后,贾某某便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向市政府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可是市政府却以其作出的决定不违法为由拒绝了贾某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2015年,贾某某所经营的公司针对市政府拒绝赔偿的行为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政府因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是让人再次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竟然以贾某某所经营的公司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其的起诉。

  针对,法院的判决,贾某某所经营的公司认为,即使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那也应当要给予自己相应的赔偿,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其一直在积极地寻求法律帮助,现在法院又以起诉过过法定期限驳回了其的起诉,显然是不合理的。

  【本案结果】

  经过几番周折,省高院撤销了中院作出的裁定,并指令其继续审理此案。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但只要大家能多一个心眼,那么我们的权益就一定能得到保护,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或是“违法建筑”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其房屋本身就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是房屋本身就没有出现结构严重变形的情况下,那这么有可能是征收方的套路,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