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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这种情况下作出腾空房屋、搬迁等的通知不合法
发布日期:2023-11-03点击率:41

  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这种情况下作出腾空房屋、搬迁等的通知不合法

  2009年,某宾馆与邮政局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承租邮政局位于xx号与xx交叉口办公楼、车库和院内停车场,租赁期限为10年。

  之后,该宾馆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2013年xx连片开发改造指挥部对该宾馆作出三份通知,主要内容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得进行转租、分租、续租、抵押等行为,及时中止所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时解除转(分)租租赁关系”、“将剩余房屋全部腾空并移交”、“通知所有承租人限期搬离,并将腾空的房屋及时交付指挥部,如不能如期交付房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后该宾馆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三份通知违法,且最后该宾馆也获得了胜诉。

  但是,相关部门不服判决再审称,2017年4月,法院已经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宾馆与邮政集团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1月解除。该证据足以证明其于2014年9月向该宾馆发出的通知不具有影响该宾馆合法权益的可能。原审法院将本案被诉的“通知”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案涉三份通知是否对该宾馆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原审中双方提交的房屋交接单和案涉三份通知的内容可知,案涉三份通知已经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告知并交代如不交付房屋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宾馆已经根据指挥部的通知作出了中止相关租赁合同、腾空移交房屋等一系列行为,因此案涉三份通知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针对相关部门再审中称的,相关部门向该宾馆发出的通知,不具有影响该宾馆合法权益的可能。对此,法院认为,虽然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宾馆与邮政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终止履行,但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亦查明,宾馆已经对外出租的部分房屋因部分个人不愿终止合同,宾馆于2014年陆续提起诉讼,将租赁合同以诉讼方式解除。

  因此,在2013年11月之后,宾馆仍系部分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相关部门作出的三份通均是要求宾馆中止相关租赁合同、腾空移交房屋,时间前后衔接,内容具有一致性,所以,该三份通知对该宾馆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

  关于案涉通知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行政机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没有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案涉通知,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然而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会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或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本案中这样的情况或是其他违法行为,建议一定要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比如票据、房屋交接单,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同时还要保存好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然后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