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律师:在土地征收中,有这些情形之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没有补偿?
发布日期:2025-04-11点击率:41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律师:在土地征收中,有这些情形之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没有补偿?

  在很多老百姓的眼里,只要遇上征收,那么就有一笔不错的补偿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来减轻自己的负担,同时也可以让自己家的生活质理得到一定的提升。所以这也导致许多老百姓都希望自己家能遇上拆迁,希望通过拆迁让自己过上更好的生活。

  当然了,对于老百姓期盼拆迁的心情,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当下,谁不想过上更有安全感,更有舒适感的生活呢?但是我们老百姓也应当要实事求是,在遇上征地拆迁时,除了要马上了解相关的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之外,自己也应当要遵守征收原则。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会涉及巨大的利益。因此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极个别的被征收人为了能够在征地拆迁中获得比别人多的补偿,或者为了多拿一些拆迁补偿,便会在得知征地拆迁之后,马上开始对自己家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或者说在已要种满庄稼的土地上,再栽种一些别人苗木,想以此来增加补偿。

  那么,被征地农民能在得知征收之后干这些事吗?

  答案显然是不能的。

  如我们前面所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会产生巨大的利益,但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的利益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所以我国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有着很严格的法律规定,不是征收方想怎么征收就能怎么征收,也不是被征地农民想怎么做就能怎么做的。

  在法律法规中对如何推进征收工作,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标准这方面,不仅如此,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相关的补偿办法,会进一步对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进行细化,同时也会明确征收原则和要求。

  比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当村民得知要开展土地征收工作时,其实相关部门已经确定了征收范围,也就是其已经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

  只要确定了征收范围,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有的只会在网上公开,不会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公告栏中公开),那么村民就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任何的扩建、改建、新建等行为,也不能对被征收土地进行栽种行为,包括栽种各类蔬菜苗,果树等等。

  通常情况下,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相关部门就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实地走访)违法增加补偿的一切行为,或通知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发改、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旦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扩建房屋、翻建房屋,在耕地上抢种、抢栽等,且事后被调查人员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增加不当补偿宾行为,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得不偿失。因为,在很多地方发布的相关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中规定,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等不正当行为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作补偿。

  (一)土地征收通告发布后,有关各方确认前,被征地单位、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对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砍伐、挖移、拆除等,使原始状况难以确认的。

  (二)土地征收通告发布后突击抢种、抢建。

  (三)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满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依照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自贡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那也就是说,在得知自己家被征收以后,千万不要自欺欺人,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进行改建、扩建、翻建,或抢栽各种树苗、菜?等,否则被征收人投资的这部分一毛钱都拿不回来。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我们自己要遵守征收原则的同时,也要及时审查征收方也是否有遵循征收原则,如果没有,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不合理等,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急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