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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非法占用耕地所建建筑必处,拒不执行必究
发布日期:2026-05-18点击率:7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非法占用耕地所建建筑必处,拒不执行必究

  在日常生活中,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的情形是屡见不鲜,但也是屡禁不止。很多老百姓都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可以随意处置,可以在上面建房、挖砂、取土、建窑等,也可以把农用地租赁或者是转卖给别人,可事实上,这是一种法律认知误区。所以,为了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形,以及为了解决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维权出现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混乱、起诉期限适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执行尺度模糊等难题,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5月18日起施行。

  该规定虽然只有二十一条,但却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在该规定中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相关事宜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刑方式和数量标准,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中作出的责令限期限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以及非法占用耕地各类情形的合同有效性的认定等等事项,可以说只要有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建设行为,那么所建违建必处,拒不执行必究。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该规定中的详细内容,看看哪些是需要老百姓格外注意的,哪些是需要老百姓一定要重视的。

  首先,该规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应当要承担非法占用耕地的法律责任,且也是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耕地是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十四亿人民的“饭碗”。因此对于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非法占用土地,一经发现非法占用土地,并在非法占用耕地上进行建设,相关部门必定会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比如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所建违建等。

  其次,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建房、挖砂等的合同、约定无效

  根据该《规定》第八条,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九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所占用的耕地没有办理过任何的审批手续,没有被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利用土地进行建房、挖砂、取土、建坟、采矿,或者说是可以把土地卖给别人,租赁给单位等,那么即使双方之间有相关的约定,签订了相关的合同,那么该约定,该合同也是无效的,法律不保护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一切行为。因此,今后如果想要利用土地进行建设,那么一定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政策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后果对当事人来说会非常的严重。

  再者,非法占用耕地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因缺乏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因此经常有老百姓就会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想在上面干什么就干什么,别人管不了。可事实上,土地不是任何人想怎么占就能怎么占的,虽然老百姓享有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但并不意味着就享有对土地处置的权利。无论是谁,想要占用耕地,就必须要依法办理手续,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可能就会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一)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包括搭棚);(二)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三)非法占用耕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四)非法占用耕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耕地被严重污染;(五)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等。

  对此,凯诺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房(哪怕是住宅)、挖砂、取土地等等,否则一旦今后被相关部门发现,那对老百姓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比如相关部门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

  最后,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

  该规定中除了明确了上述的内容之外,还明确了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这也是整部规定中最需要广大老百姓关注的,也是必须要注意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就需要广大老百姓注意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虽然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六个月,但是针对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情形,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十五天,而非是六个月。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要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诉讼的救济权利。不过,对于相关部门未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期限的除外。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肯定是不合法的,老百姓一定要注意,但是相关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时,也要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益,比如需要依法保障其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的救济期限等,不能仅以表面上的有证无证来判断房屋的合法或违法性。实践中,老百姓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一刀切的方式认定房屋的合法性,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等,那么当事人一定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