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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律师:土地征收预公告与土地征收公告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6-07-16点击率:60

  北京征收律师:土地征收预公告与土地征收公告的区别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广大被征收人会看到很多份文件,比如仅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还有前期征收方应当要主动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土地现状调查表、征地批复,以及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等等文件。其中,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这两份文件,是征收方必须要依法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的,也就是不能少的,缺一不可。那么,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有啥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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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预公告是征收前置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就是说,如果征收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那么,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后,需要马上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范围、土地面积、征收目的,以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事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土地征收预公告需要采用有利于被征收人知晓的方式,在被征收所在的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比如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在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告栏中,时间不能少于十个工作日。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一定要马上审查有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这一份文件,如果迟迟没有看到,那么很有可能征收方就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另外,对于看到的,也要及时拍照留证,对于日后有维权的,该文件也是不能少的一份证据。

  而土地征收公告是征收前置程序全部完成,且土地征收项目也都获得批准之后,由征收方发布的一份法定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换句话来说就是,征收方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规在完成了前期的征收工作,如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举行听证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调查,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具体的补偿款等程序之后,向有权批准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征地,并获得征地批复文件以后,则还需要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且公告时间不能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再次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范围内、征收目的等事项。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土地征收公告是必须要有的,如果没有土地征收公告,那很有可能征收方就没有拿到征地批复文件,如果征收方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被征收人则需要尽快对该文件进行拍照、录像留证。一旦日后遇上补偿纠纷,那么该文件也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