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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拆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口中的焦点话题,为了能够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种法律规章。特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拆迁的范围、拆迁程序以及拆迁补偿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不少的拆迁队为了能够尽早的完成拆迁的目的,使用违法手段拆迁。

近日,南京市潘女士反映,自家位于栖霞区龙潭街道龙潭村的房子需要拆迁。而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在没有和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居然就把房子给拆了。

我家房子怎么没了?
在5月份,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搬迁公告,随后潘女士一家就搬离了房子,并和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
可是就在前几天,让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房子居然被强拆了。

拆迁单位:不好意思,误拆
光天化日之下,在还没有在拆迁协议上面签字,且也在未经房主允许的情况下,居然被拆成了废墟。然而,负责拆迁的征收单位对于此事的解释是:不好意思,误拆。并将误拆原因归咎为工作上面存在一些“瑕疵”。
凯诺律师事务所北京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当中,对于这种误拆的新闻可以说是隔三差五的就出现在各大媒体上,试问,误拆、错拆的情形屡屡发生,到底是误拆还是蓄谋已久进行强拆?
征地拆迁,一般都是以补偿协议为先,协议上面怎么说的,怎么定的,相关部门就应该怎么赔偿,这个时候,相关部门再怎么去拆,可以说都是有理有据的,如果补偿方面都没有谈妥,协议上面更没有签字,而把房子就给以误拆的方式给拆了,那就补偿就不光是拆之前的补偿的那么简单了。
房子被误拆,这是不可能恢复的一个事实。也不可能是再给被拆迁人按照原来的样子盖好,然后再重新谈好补偿,然后再拆除,这不仅浪费了时间,也浪费了精力,还会影响拆迁工程,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然而对于‘误拆”,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强拆,是拆迁方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强拆的“另辟蹊径”,躲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更是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进度而故意导演的一场戏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禁止暴力强拆、行政强拆。但是就目前的拆迁实况来看,还是有不少的拆迁项目利用权势挺而走险的走这种违法乱纪的拆迁行为。

那么,对于这种“误拆”的行为,他们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凯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
面对“误拆”该怎么办呢?
在补偿还没谈妥之前,被拆迁人一定要极力的保住房子,在补偿没有达成一致之前不要轻易的搬离,不要给对方留一下“误拆”或是强制拆迁的机会,同时被拆迁人也要及时的搜集相关证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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