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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危房改造是关乎民生的大事项。但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近年来各地陆续的出现了以危房的名义进行拆迁,对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一定的损害,也制造了许多不应该有的社会矛盾。
郑先生是福清市人,在福清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之后房屋被纳入到福清市重点征地拆迁的范围内。但是,由于补偿非常的低,郑先生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在2017年3月,福清市有关部门在未征得郑先生的同意以及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将郑先生的合法房屋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了。
凯诺律师认为,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郑先生的房屋不属于危房,而且也没达到要拆除的程度上,更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强制拆除。且检验单位没有资质,也没有送达给郑先生相关报告且郑先生没有收到任何的搬迁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补偿的材料。于此,依法律来看,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实属存在违法行为。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郑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什么是危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如何认定房屋为危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因此,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才能申请,地方相关部门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且法律并未授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申请危险房屋鉴定的权利。
因此,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表示,当告知你的房屋是危房或是收到危险房屋告知书时,定是他们逼迁的一个手段,也是使拆迁方强拆行为合法化的一个“好方法”。对此这种违法强拆的行为,大家定要积极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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