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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目前随着城镇一体化的逐步加快,出现的问题矛盾也是越来越多。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在乎的莫过于补偿,不管是拆迁程序合法还是不合法,只要拆迁补偿合理,能够保障被拆迁人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老百姓是乐意搬迁的。

可是近几年农村拆迁补偿远远低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就连征迁程序也不按照法定的走,这直接侵害了老百姓权益。而且还频频出现强征强拆的现象,因此,即便被拆迁人对详细的拆迁程序不了解,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国家禁止非法拆迁、强制拆迁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虽然国家出了各种严防违法强拆的政策,可是在实践中仍有不少的非法强拆履履发生在我们的眼前。因此,凯诺律师说,老百姓应该勇于依法维权,这样也会给相关部门造成一定的压力,同时又能起到监督的作用。
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被征收人可以诉讼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依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行政机关履行征地公告职责以及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相关机关是否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征地公告是征收土地时的一个必经环节,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的话,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的局面。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的征地公告不作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征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地拆迁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现实生活中,就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落实到真正的拆迁过程当中。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制定。同时,在做出房屋、土地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在征地拆迁方面,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要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来源,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免不了要涉及到众多老百姓的自身利益,因而引发出信访、群体性事件等。可以说征地拆迁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一个矛盾爆发点。因此,依法行政都是相关部门的首要准则。同时百姓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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