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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征地拆迁中强制拆除老百姓房屋的行为是履见不鲜,但不是所有的强制拆除行为都是合法的,只要不是司法强拆,均属于违法行为。实际生活中,多数强拆都是违法的,这让不少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遭到了极大的损失。然而导致强拆的原因主要就是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也逐渐成了每个被拆迁人的“心病”!
李先生是河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住宅,由于所在村要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而李先生的房屋正好也在征收的范围之类,但相关部门给出的补偿极其的不合理,且李先生也怀疑拆迁工作是否合法,于是李先生并没有答应搬迁,没隔几天,突然就有不明人员将李先生房屋门前的台阶强制拆除,致使李先生一家出行困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随后便委托了凯诺律师。
在找到对李先生台阶实施的强制拆除主体后,凯诺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对李先生房屋门前的台阶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已是板上钉钉的“实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让凯诺律师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竟然以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其诉称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作出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面对一审法院不公正的判决,凯诺律师与李先生协商之后决定针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
二审过程中,凯诺律师认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李先生方面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按照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对于一审法院所称存在争议的证据,均为其他诉讼中经过质证并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由于法院未提供原件,因此李先生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件,但李先生也明确表示希望一审法院依职权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却被一审法院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并最终未予采纳,使得李先生的诉求未得到支持。最终二审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只要是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低的,或是不合理的,均可以拒绝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字,但也因此可能会遭遇到强拆。所以,当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时,可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别等到强拆!
什么是司法强拆
强制拆除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行政强拆”,另一种是“司法强拆”(违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除外),但随着我国最新的拆迁条例的出台,已经取消了“行政强拆”,只保留了法院的强制拆除权。
“司法强拆”是指法院依据政府提供的强制拆除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在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裁定准予强制拆除,并确定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国有土地上的司法强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强拆一般是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条规定,在征收合法,补偿依法落实到位后,拒不交出土地,由市县一级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司法强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是在非法占用土地上进行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限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自行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强拆时莫慌张,可以先拨打110报警,不管警察出不出警都要打且保存好通话纪录,手机能录音的话,也要将通话录下来,如果警察不出警,可作为日后复议他们的证据。其次保存好相关拆迁中的材料,包括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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