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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法律授权村民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无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即使自认其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也应当被认定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