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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条款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两条规定属于对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对分户补偿的情况予以主动公开。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书》中,正是以此为依据,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并重新改判,责令区政府限期向拆迁户公开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