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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有房屋基本上都是在国有土地上,所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要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是多少,需要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无论是公有房屋,还是公民的私有房屋,都是可以被征收的(一般情况下具有强制性),但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这里的市场价格,地方相关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的房屋市场价格表供被征收人参考的。但是,需要大家记住一点,如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与评估房屋的时间相差较大,如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三年后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倘若这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那么如果征收方仍然按照作出征收决定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不公平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